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77號
原   告  顏良勝慶彰汽車企業社
被   告  李源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車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二段253巷33號13
樓之1,有其戶籍謄本及支付命令異議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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