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曾冠程
上列原告因與 鄒瑞德 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