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314號
原   告  趙君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佩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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