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314號
原 告 趙君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佩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