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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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張藍捷
訴訟代理人  黃鎮華
上列原告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副局長 陳官保 間請求確認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壹億捌仟捌佰捌拾萬零叁佰陸拾捌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
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93,443元x面積976平方公尺
=188,800,36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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