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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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71號

聲請人椰們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勳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旻珉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確認聲請意旨本票票號「CH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㈢提出相對人蔡旻珉(住○○市○區○○路000號6樓)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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