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33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建富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和清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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