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 黃正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0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碧蓉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