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陳錦鳳
黃詩雅 被告 陳上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