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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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琦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劉忠琦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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