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十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中正三街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並當場扣得被告甲○○所持有之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七公克。茲因被告甲○○施用海洛因案,曾經判決確定,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三六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應為前案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判決效力所及不另論罪。爰就扣案之違禁物品,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海洛因(保管字號:九十年度保管字第六五九八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淨重零點零七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二公克),此有該局(九十)陸(一)字第九0一八九六八九號鑑定通知書在卷(以上均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九九號偵查卷宗第十二及二十九頁)可稽。據此,上揭扣押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