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因過失傷害人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王長華 於民國95年9月3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722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647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