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63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5年6月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被警逕行舉發於民國95年5月14日8時22分許,駕駛牌照號碼J8-9301號自小客車,在高雄市○○○路○○○號前「紅線違停」,惟異議人之車子係停在該路旁之停車格位內,因為停車格依然劃有停車格「白線」,依然明顯,異議人住在臺南,當天到高雄五福國中應試,並不曉得留有明顯白線的停車格已暫停使用,被臺南監理站以上開裁決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9百元,異議人對於上開處分不服,為此提出異議。
二、按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
⑴、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被警逕行舉發於95年5月14日8
時22分許,駕駛牌照號碼J8-9301號自小客車,在高雄市○○○路○○○號前「紅線違停」,固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照片附卷可稽。
⑵、惟查上開照片顯示,高雄市○○○路○○○號前劃有紅色禁止
臨時停車標線處,已塗銷之路邊停車格位白線浮現,極易引人誤會,尤其外縣市之駕駛人對該地之變遷情況不明,不免造成誤會,以為僅是白漆因歲月浸蝕,因此白線較不明顯而已,而誤以為仍是合法之停車格位。
⑶、高雄市政府意交通局亦發現此種情況,因此已於95年7月14
日以高市交停字第0950025853號函通知臺南監理站,為免爭議,該局同意免罰,由該局退還拖運費及保管費,並已副知異議人,有上開函文影本1份附卷可稽。
⑷、臺南監理站依據上開函文,亦以嘉監南字第0950101380號函通知異議人前往辦理退費,有該函影本1份附卷可稽。
⑸、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行政
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停車格位白線未銷除乾淨,仍浮現白線,造成異議人誤以為是合法之停車格位,此乃高雄市政府之銷除停車格位之行政行為有暇疵(未銷除乾淨,致令人產生誤會),並非異議人有故意或過失,其行為應當不罰。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有理由,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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