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臺東簡易庭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所為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一九五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對上訴人即被告甲○○論罪科刑之判決,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另同案被告 鍾榮和 部分本院一審判決後未上訴業罹於確定)。
二、本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並未將乙○○身分證交給鍾榮和去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云云。惟本院對於被告上訴所持之前開辯解,認為不予採納之理由,除引用如附件之原審判決理由外,並為下列之補充:
㈠、被害人乙○○之國民身分證確係由被告交付鍾榮和,並委請其代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乙節,亦據證人鍾榮和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且其與被告對質後猶證述上情不移。
㈡、依共犯鍾榮和以乙○○名義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傳公司)所申請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二個行動電話門號的通聯紀錄顯示,不僅這二個行動電話門號彼此間互有通聯,甚有在同一時段,這二支行動電話在不同基地台地點收發話之情形,足見所申辦之前開二個行動電話門號顯非僅鍾榮和一人使用而己;再者,前開二個行動電話門號亦有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開通後,隨即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均開始與「0000000000」有多次通話之情形乙節,此有遠傳公司所檢送之通聯紀錄附於偵查卷(九十一年度偵字一八一三號卷)內可稽;而「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係 陳嬌玲 所申請,供伊男友即被告使用之事實,亦據證人陳嬌玲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二四號卷第五七頁)。若被告對於鍾榮和以乙○○名義申辦前揭二個行動電話門號乙節毫無所悉,則其豈會以所使用的行動電話與鍾榮和或 鍾某 所交付使用之人通話。
㈢、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檢察官詢問其是否曾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乙情,竟諉稱:沒有印象云云,此顯與前述證人陳嬌玲之證言及通聯紀錄迴異,由此,益見被告臨訟卸責之情。是以,被告對前開以被害人乙○○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後加以使用,獲取不法之使用利益乙情,亦當知之甚詳。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解,委無可採。其猶執前詞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劉柏駿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