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93號聲請人 張正志
張正昇 張晋維 張琬沂 張洺豪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張正志聲請人 張閔 法定代理人張晋維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琬沂、張洺豪為未成年人,其等法定代理人張正志應併列於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內並蓋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印鑑章。
二、以存證信函通知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並提出存證信函正本、回執聯正本、受通知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無第二順位繼承人,則逕向第三、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以上述方式通知。
三、若上開受通知人已歿者,請提出其等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