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聲請人 林月燕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 林追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聲明人林月燕所提繼承權拋棄書所示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業已將拋棄繼承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 林東龍 、林義敦、 林月鳳 、 林明華 、 林明郎 、 林淑芬 證明(若以雙掛號存證信函通知,則須提出被通知人之戶籍謄本及被通知人「收受回執聯正本」,以證明有合法通知),或於拋棄繼承書上補蓋其他應為繼承人之印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