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慶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慶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慶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03年2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2年1月10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
103年4月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3月28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