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國龍莊萬華 之承受訴訟人)
莊德和 (莊萬華之承受訴訟人) 莊國清 (莊萬華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訓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劉克聖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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