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倫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倫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嘉倫前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交易字第3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復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交簡字第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年度審交訴字第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交簡第2646號、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
9月確定,上開2罪刑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其前述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10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11月9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7月24日,有該函及該署同日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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