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更正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其中有期徒刑貳月,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其中有期徒刑貳月,以叁拾元折算壹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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