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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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八號A
上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竊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事實欄第二行誤載為「已整編為同村三十之五號」,應更正為「已整編為同村二十之五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欄第二行所載「已整編為同村三十之五號」,係誤寫,有門牌出編證明在卷足稽,應更正為「已整編為同村二十之五號」,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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