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