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嘉瑞
       陳鉑源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雅姿   住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六樓
            之1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昭閎   住嘉義縣○○鄉○○村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75,200元(即被上訴人通行上訴人系爭土
地範圍之土地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此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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