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人 杜怡慧
周嘉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勝義 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14日103年度司票字第42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
理由
一、按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14日103年度司票字第421號裁定提起抗告時,抗告狀並未表明抗告聲明及理由。
爰依 上開法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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