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告 陳淑雲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陳寶華 律師被告路剛訴訟代理人 唐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接受移除內固定手術後之休養期間,是否全無薪資收入?有無僱請看護照顧之必要?並不明確,有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