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 陳屏羽
陳盈盈 陳素珍 陳明助 陳姵羽 陳品 亦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化 、 吳淑燕 、 吳文瑞 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提出訴狀繕本1份且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計算原告應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按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提訴狀影本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須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