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34號聲請人 黃韋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重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 陳明 提示日之日期。
二、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之日期(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三、釋明相對人林重訓住、居所為何,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陳明本件相對人為「林重訓」或「 林聖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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