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新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清標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潘新田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潘新田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業於103年3月28日送達上訴人潘新田,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潘新田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潘新田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