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0號聲請人 林怡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本件支票撕毀之事實經過。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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