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03號異議人 張勝傑 代理人 張財源 相對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債務人黃金 泉莊斐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黃金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強制執行程序所為之裁定亦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 官學妍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