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鄭裕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昌工程行即 蕭勝豪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