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鄭裕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昌工程行即 蕭勝豪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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