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3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
被   告  譚永怡譚錫強 之繼承人
       譚宇帆 即譚錫強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嚴菀辰
被   告  譚永仁 即譚錫強之繼承人
       譚永菁 即譚錫強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佳慧 即譚錫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 潭錫強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譚錫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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