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ENINOVAANGGRAINI(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DENINOVAANGGRAINI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
行「 廖光明 」應補充為「廖光明(另行審結)」、第五行「
188巷等處」應補充並更正為「188巷租屋處等地」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於告訴人與配偶廖光明分居期
間為本件犯行,傷害告訴人之情感,影響告訴人對於家庭圓
滿之期待及坦認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犯罪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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