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289號
原 告 胡榮貴
被 告 蕭宇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四
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289號
原 告 胡榮貴
被 告 蕭宇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四
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