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司調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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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司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文國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緣訴外人 吳何素娥 ,前向聲請人
申請現金卡使用,尚積欠債務未清償,而吳何素娥前於民國
(下同)95年1月3日經宣告禁治產,相對人吳文國為其監
護人,相對人吳文國竟於95年2月21日將吳何素娥名下之不
動產(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出
售予第三人,顯損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請求損害賠償,為此
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訴外人吳何素娥之現金卡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