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2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黃浲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