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邱顯燿 被告 蔡銘冠
號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貳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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