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林雪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認為符合羈押之要件,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即被告案發後已遭羈押2個半月,深具悔意,因農曆春節將至,倍覺思親,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且據被害人 高源流 及其妻迄今仍表示:被告從以前就很暴力,也曾傷害過鄰居,案發後被害人家人均深覺恐懼,擔心被告再犯等情,本院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傷害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從而,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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