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竊盜│搶奪│││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月一年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第一項│第二項│││項│├───────┼─────────────┼─────────────┼─────────────┼─────────────┼─────────────┤│犯罪日期│93年10月31日│93年10月31日│94年1月8日│94年1月8日│94年3月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94│94│95││案├───┼─────────────┼─────────────┼─────────────┼─────────────┼─────────────┤│年│字│毒偵│毒偵│偵│偵│偵││號├───┼─────────────┼─────────────┼─────────────┼─────────────┼─────────────┤│度│號│658│658│1372│1372│8476│├───┼───┼─────────────┼─────────────┼─────────────┼─────────────┼─────────────┤││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4│94│94│94│95│││案├─┼─────────────┼─────────────┼─────────────┼─────────────┼─────────────┤│後││字│訴│訴│訴│訴│訴│││號├─┼─────────────┼─────────────┼─────────────┼─────────────┼─────────────┤│事││號│393│393│356│356│1024││├─┼─┼─────────────┼─────────────┼─────────────┼─────────────┼─────────────┤│實│判│年│94│94│95│95│95│││決├─┼─────────────┼─────────────┼─────────────┼─────────────┼─────────────┤│審│日│月│8│8│1│1│5│││期├─┼─────────────┼─────────────┼─────────────┼─────────────┼─────────────┤│││日│9│9│25│25│3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4│94│94│94│95││確│案├─┼─────────────┼─────────────┼─────────────┼─────────────┼─────────────┤│││月│訴│訴│訴│訴│訴││定│號├─┼─────────────┼─────────────┼─────────────┼─────────────┼─────────────┤│││日│393│393│356│356│1024││日├─┼─┼─────────────┼─────────────┼─────────────┼─────────────┼─────────────┤││確│年│94│94│95│94│95││期│定├─┼─────────────┼─────────────┼─────────────┼─────────────┼─────────────┤││日│月│8│8│4│4│5│││期├─┼─────────────┼─────────────┼─────────────┼─────────────┼─────────────┤│││日│9│9│4│4│3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七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附表編號1、2、3、4、│附表編號1、2、3、4、│附表編號1、2、3、4、│附表編號1、2、3、4、│附表編號1、2、3、4、│││5原定應執行三年一月│5原定應執行三年一月│5原定應執行三年一月│5原定應執行三年一月│5原定應執行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