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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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黃亞英   原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貸款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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