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3569號
原 告 臺北縣板橋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吉成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北小字第35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
橋簡易庭管轄,兩造亦合意由該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