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2612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民國96年6月22日傳真提出之
民事回復名譽起訴狀訴之聲明所示,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
元。如原告於同年5月29日傳真提出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
訴狀訴之聲明部分仍欲請求者,則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拾萬元,原告應另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此部
分如不請求,請另具狀撤回)。經查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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