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6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6886號
上 訴 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95年北簡字第46866號給付會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捌
萬玖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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