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11月24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但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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