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債務人 吳深勝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陳家琪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建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150元,第13期至第72期則清償8,567元,並於第3期增加清償已扣押未移轉之薪資11,639元,清償總額合計為587,459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建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清洗工,每月工作
日數視公司工作量而定,平均約為17日,每日工時則為8小時,計薪方式採日薪制,平均薪資為18,811元(尚未扣除勞健保,已含全勤獎金、效率津貼、技術津貼及家庭津貼),工作性質無須加班,因公司轉型致利潤降低,故101年度並未發放年終、績效及考績等相關獎金,又因債務人屬雜工性質,並無獎金固定發放標準,目前仍保留已扣押未移轉薪資11,639元,有建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27日回函,債務人提出102年1月至102年9月薪資明細、本院102年11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女甲○○(00年0月00日生)已成年但仍在學
,其子吳△佑(00年00月00日生)則尚未成年,均有受扶養之必要。為提高清償成數,債務人與配偶甲○○約定僅負擔吳△佑之扶養費支出。而子女二人目前與債務人配偶同住於配偶名下不動產,配偶任職於建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廚房臨時工,每月收入僅約10,000元,並未享有年終及績效獎金等福利,其收入情形顯未較債務人為佳,且已負擔較高比例扶養費用支出。又查,債務人名下並無其他財產,與配偶、子女亦未受領社會福利津貼或補助,有債務人及配偶、子女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及金額查詢資料、建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27日函、債務人102年9月27日陳報狀、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函等附卷可憑。足見債務人除自身開支,尚須與配偶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吳△佑之扶養費用。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3,661元,並未超逾內政部公告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3,661元【10,244+6,834÷2=13,661】。且觀債務人配偶收入未優於債務人,其名下固有財產,然該不動產現為配偶及子女自住使用,無法變價,且配偶已負擔在學長女甲○○全額生活費用,故就其子吳△佑生活費用,由債務人及配偶共同分擔,亦符常情。綜上,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復同意於其子吳△佑成年之次月起即將其扶養費用3,417元加計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並願將於建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處已扣押未移轉薪資11,639元列入更生方案第3期清償,亦有債務人102年11月5日陳報狀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債務人100年至101年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具狀查報債務人名下原有位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值約531,934元),主張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應加計前開土地價值云云。惟查,前揭土地於101年5月24日即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有土地所有權部異動索引附卷可稽,而本件係於102年8月21日下午5時方開始更生程序,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前開土地既非債務人所有,該土地價值自不得列入債務人財產核計,至為灼然,故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債務人另表示前揭土地係因抵償民間債務約600,000元而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 吳宗信 ,未取得任何價金等情,有債務人102年11月25日陳報狀可稽,足認前開不動產雖於更生前2年間所處分,惟處分所得金額為0元,而核計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40,515元,亦有債務人102年2月6日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102年消債更字第33號卷宗、債務人提出102年1月薪資明細表附卷可佐,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05,307元【依內政部公告之99、100及101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9,829元+(6,834×2)÷2》×11+《10,244+(6,834×2)÷2)》×13=405,307】,扣除後已無賸餘。再退步言之,縱使加計認前開土地處分所得價值600,000元,而認債務人更生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應為940,515元,惟扣除前開債務人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405,307元後所得之數額為535,208元(940,515元-405,307=535,208)。然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587,459元,均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反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並陳述意見略以:㈠清償成數過低,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甚鉅,且債務人正值壯年,可預見未來扶養義務將減輕,應可增加收入以提高清償成數,故無法同意等語;㈡債務人未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更生方案清償,顯見債務人就財產收入有所隱匿,未盡力清償等語。惟查:
㈠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件債務人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身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確實已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僅憑清償成數之多寡、債務人正值壯年及預期債務人子女將成年,其負擔減輕等,遽論債務人未盡力償債云云,尚難憑採。
㈡次查,債務人固曾投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惟其投
保保單屬一年期團體險,並無保單解約價值準備金,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1日回函及本院102年10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按。揆諸本件債務人業將收入狀況向本院及債權人充分揭露,其投保保單既無解約價值準備金而未提列此部份金額,自無不當,債權人尚不得以債務人過往有投保保險習慣即臆測債務人未據實查報財產。是債權人前開指摘立論顯有不足,亦難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啓丞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1)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5,150元,共12期。││(2)第13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8,567元,共60期。││(3)已扣押未移轉之薪資:新台幣11,639元,於第3期清償完畢。││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費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839,089元││4、清償總額:新臺幣587,459元││5、清償成數:31.94%││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已扣押未移│││││││第1期│第13期│轉之薪資(│6年72期││││││至第12期│至第72期│於第3期清│總清償額││││││││償)││├──┼──────┼─────┼────┼─────┼─────┼─────┼─────┤│一│玉山商業銀行│192,850│10.49%│540│899│1,221│61,641│││股份有限公司│││││││├──┼──────┼─────┼────┼─────┼─────┼─────┼─────┤│二│中國信託商業│617,024│33.55%│1,728│2,874│3,905│197,08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國泰世華商業│124,759│6.78%│349│581│789│39,837│││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良京實業股份│171,391│9.32%│480│798│1,085│54,725│││有限公司│││││││├──┼──────┼─────┼────┼─────┼─────┼─────┼─────┤│五│滙誠第一資產│5,386│0.29%│15│25│34│1,71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六│建典精密股份│727,679│39.57%│2,038│3,390│4,605│232,461│││有限公司│││││││├──┴──────┼─────┼────┼─────┼─────┼─────┼─────┤│合計│1,839,089│100%│5,150│8,567│11,639│587,459│││││││││└─────────┴─────┴────┴─────┴─────┴─────┴─────┘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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