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宋憶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鈴 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業經調解不成
立,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3,3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