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97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彩鑾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所為106年
度竹北簡字第397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至第五行關於「扣案
之保險套柒拾壹枚及潤滑液壹瓶,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仟陸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保險套柒拾壹枚及潤
滑液壹瓶,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元,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
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惟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按事實及證據欄關於沒收
已有詳載,僅更正用語,以臻明確),是以,依上開說明自
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