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83號
原   告  彭進田
       彭進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瑞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起訴,且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
下同)165萬元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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