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66號
原   告  魏碧琦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鈴琦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850元,惟本件原告請求
塗銷、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原買賣價值即達新臺幣(下同)70
0,000元,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850元,尚應補繳2,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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