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69號
原 告 施惠馨
訴訟代理人 劉亮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恩蓁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