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劉貞琪 ( 劉小綺 )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克秦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耿翔